长春市农业技术推广条例第三章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
长春市农业技术推广条例的第三章主要关注农业技术的推广与服务。首先,第十六条规定,只有通过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发布或确认的科技成果,以及经过试验和示范证明在推广地区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的实用技术,方可向农业劳动者推广。引进的种畜、种禽等需经过专家鉴定和政府审批。
农业技术推广需制定项目,重要的项目应纳入科技发展计划,由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和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合作实施。第十八条强调,农业科研单位和院校的研究课题应解决农业生产中的技术问题,其成果符合条件的,可通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或直接向农业劳动者推广。
政府鼓励和支持各类机构和个人参与农村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尤其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农业劳动者有权利选择是否应用农业技术,但不得强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除提供无偿服务外,还可通过技术转让、咨询等有偿服务形式获取合法收入,相关费用由政府财政拨付。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科研单位和院校可以根据农村需求,开展技术指导与物资供应结合的经营服务,得到工商、财政等相关部门的优惠支持。这些机构的经营服务收入主要用于农业技术推广事业,不得被侵占挪用。
扩展资料
地方性规章。是长春市人大为了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促进农业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尽快应用于农业生产,保障农业的发展,实现农业现代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条例》共六章三十七条,于1995年2月10日公布施行。内容涵盖了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与服务、保障措施、奖励与处罚等,是开展农技推广工作的法规性文件。
多重随机标签